退休制度:
-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
- 工作25年以上者
-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
- 年滿65歲者
-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
- 退休年齡之認定,以戶籍記載為準,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。
- 員工退休金之給付如下:
- 依前述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願退休與強制退休之員工,每滿1年給予2個基數,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1年給予1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。未滿半年之年資以半年計,超過半年之年資以1年計
- 依上述第2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人員,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,加給20%
- 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之1個月平均工資
- 自請退休員工應於退休生效日1個月前填具「退休申請書」並附相關文件經權責主核准後,由人力資源單位呈報之
- 強制退休者,由人力資源單位填具「退休申請書」並附相關文件呈報權責主管
退休執行情形:
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,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員工以每月工資6%之提繳退休金,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員工亦可於6%的範圍內自行提撥,確保員工退休之相關權益。